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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申請人應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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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申請人應提供哪些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債務人請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

2、債務人企業虧損的書面説明;

3、債務人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4、具有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債務人企業審計後作出的審計報告,以證明該企業已資不抵債;

5、企業至破產申請日止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列明財產名稱、規格、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財產情況(商標權、專利權及對外許可使用的情況和其他知識產權並附相關證書);

6、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包括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獨資企業、子公司、股票、債券等),已註銷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文件;

7、企業在銀行開立帳户的情況,並列明至破產申請日的帳户餘額;

8、企業資產抵押情況,包括企業為他人擔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業擔保或抵押的情況;

9、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破產債權數額、債權發生日期和催討償還情況;

10、企業債務情況表(內容同上);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和財產保全的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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