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債務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債務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破產財產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2、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權包括哪些?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非常大,在企業破產清算債務賠償順序中,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是排在第一位的,其次是企業所欠的税款,最後才是普通債權。也就是説作為企業的債權人,要等破產財產對職工工資和税款支付完畢後,將餘下的金額按照一定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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