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所以想要解散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要符合一定的合法事由。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於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股東請求法院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處罰解散
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五、被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作出公司合併或分立的決議。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這種措施使用不當會造成很大的弊端:例如,公司解散可能造成商業資源的浪費,還可能會帶來大量的社會問題,在公司股東、公司、公司僱員及債權人等之間亦會產生相應的問題。因此,公司解散的司法介入應極其謹慎,除非萬不得以,不宜輕易做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有限責任公司在宣告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並不馬上消滅,而是在對公司進行清算後,公司的法人資格才能消滅。在此期間,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能力只限於與公司清算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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