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人員有哪些責任
公司在破產清算後,公司的部分人員可能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以及清算組等等。那麼究竟公司解散人員有哪些責任?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股東等相關人員在公司解散中的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的責任。
第一、責任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第三、權利主體:債權人;
第四、責任內容: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2、怠於履行義務的責任。
第一、責任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第二、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第三、責任內容: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
第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債權人可以主張上述人員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4、註銷登記。
第一、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清算組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承擔賠償責任的。
1、違反通知和公告義務的責任,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以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的責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成員主張賠償責任。
公司在解散的過程當中,公司的股東、董事、清算組等相關人員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情況,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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