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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破產清算申請書寫作要求是什麼?

一、股東破產清算申請書寫作要求是什麼?

股東破產清算申請書寫作要求是什麼?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欄應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如系法人或非法人以外的組織,應寫明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職務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2、申請目的:

一般表述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除能力,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請予准許依法宣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3、事由和理由:

如系債務人申請破產,一般應寫明:

(1)債權發生的事實,包括債權的產生、數額、履行期限、有無擔保等事宜;

(2)該筆債權已到履行期,債務人到期而未履行的情況;

(3)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二、破產清算的步驟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公司股東是有權提出破產清算的,在股東破產清算申請書中,要重點寫清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信息、請求破產清算的主張及有關事實與理由。如果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清算組會在15天內入駐公司,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清算結束後的財產,按照一定順序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