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請公司破產怎麼寫?
一、股東申請公司破產怎麼寫?
股東不能申請破產,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
1、依照《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也可以申請該債務人破產。
2、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
(1)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即:債權人在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證明三種情形同時存在:一是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二是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是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企業破產法未以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原因或條件,因此債權人提出申請時不需要提交債務人的有關財務憑證等材料。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財務憑證等材料。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就會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三、股東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責任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後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股東如何申請法院對公司強制破產
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公司解散後已經自行成立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於七日內予以更正、補充。申請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更正、補充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予以書面説明並提出延期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延長期限。
一般來説,股東只能夠進行申請公司清算。然後對於獨立法人來説,如果當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法院准許破產之,將會對公司的財產進行相關清算清算完成之後將用於償還和償還的債務,然後剩餘的錢可以用來由股東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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