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破產清算對所投資的債權的影響是什麼
破產是欠款遠超於收入並且不能及時償還的公司所做的清算財產的經濟活動。一般來説,公司都有幾個乃至數十個股東,依靠股東的投資,公司才能在最開始時有資金運營。在公司資金不足時,股東會通過向公司貸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資金,那麼,股東破產清算對所投資的債權有什麼影響呢?
一、破產清算股東債權的解決
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註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股東將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財產分配,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將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公司法》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
二、破產清算費用與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債權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在公司破產之後,首先要償還的就是職工工資和其勞動保險費用,在那之後,餘下的錢才用來償還其他債務。而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其債務往往是最後償還,所以説,股東破產清算對所投資的債權的影響就是,一旦公司在償還職工工資後沒有財產償還股東債務,股東就要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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