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對銀行的影響
企業因生產經營不當所導致企業的破產倒閉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結果,因為這樣就會有很多的員工都會失去工作,站在銀行方面來説對於公司所欠的債務也會難以有保證收回。企業破產清算對銀行的影響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資料,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這個疑惑。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抵押的債權在抵押物上優先於其他債權,如果公司已破產,甲某本人的財產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來償還個人債務,債權沒有優先之説,都是平等的。
一、清償債務的順序: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税收是國庫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税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二、企業破產重整究竟給銀行清收貸款帶來哪些障礙呢?
第一,無法進行現金清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二,無法強制執行企業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第三,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未受償的債權即告消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4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銀行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筆者認為,除了及時申報債權和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以外,銀行還應視不同債權的具體情況區別應對。
針對以企業自身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一方面可以申報債權,通過企業執行重整計劃受償,貸款收回情況主要取決於清算中擔保資產評估價值對債權的覆蓋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對易於處置變現的擔保物申請強制執行,接收抵債資產或者獲得處置變現款。
針對以第三方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應在重整完成前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對第三方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可能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根據《擔保法》第52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74條對質權亦有類似規定。
針對有保證人擔保的債權,銀行應在訴訟時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2條,“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因此,保證人在破產重整中承擔的是獨立保證責任和最終償債責任,不論重整計劃是否執行,保證人均應承擔擔保責任。
企業破產清算對於銀行來説是有影響的,相信大家看到上面的文章都會有所瞭解。銀行方面要維護自身利益也可以讓債權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對於企業破產清算對銀行的影響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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