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破產與法人清算的區別

一、破產與法人清算的區別

破產與法人清算的區別

破產與法人清算的區別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適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破產清算的原因是破產解散。

(2)決定清算組成員的機關不同。

公司清算組成員,如果是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強制解散的,由作出強制解散的主管機關決定清算組人選;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3)適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正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序。

(4)適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公司法

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企業破產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4、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標籤:清算 破產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