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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補償

破產清算補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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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補償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企業破產具有不可抗力,企業債台高築,難以為繼;終止勞動合同又不是勞動者的原因,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應該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