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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前破產清算如何進行轉換

企業發展不順利虧損嚴重無法承擔的話,自然會選擇申請破產,在破產清算的過程中有許多的問題都是需要我們去處理的,解散清算和前破產清算的轉換是很多人都在討論的話題,當前還有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那具體來説解散清算和前破產清算要如何轉換呢?

解散清算和前破產清算如何進行轉換

解散清算到破產清算的轉換方式

出現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剛開始時,其確切的資產負債情況一般並不清楚。但在經過財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理之後,公司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可明確。在公司財產超過債務時,解散清算自得順利進行,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應啟動破產清算程序。也就是説,公司資不抵債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一般條件。

司法實踐中,公司在解散清算進行到一定階段甚至在財產處理完畢時才發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的情形經常會發生。儘管從實際價值而言,此時的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已經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是,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就清償比例達成和解而清償全部債務時,是否仍需要按照前述法律規定轉向破產清算程序?筆者認為,首先,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於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於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從促進清算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對於資產負債情況尚未有定論甚至尚在清算債權申報期的公司,債權人能否以其到期債權未受清償為由,直接提起破產清算申請?這一問題也值得認真探討。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關於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主要程序和內容是一致的,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啟動的初衷在於,公司認為應當並且有能力清償公司全部對外債務。儘管公司法未從正面規定清算中公司應在哪個時點清償債務,也未明確規定此時公司能否提出遲延履行到期債務的抗辯,但從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過程中不應進行不公平清償的法理來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應當有權在一定期間拒絕債權人的償債主張;並且,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將得到全部滿足,沒有必要因為個別債權人的要求,而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復雜、費用更高的破產清算來代替解散清算。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經開始的情形下,維護解散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的原則應受到優先重視。但是,由於公司的解散清算特別是普通清算,一般由與公司利益關係一致的清算義務主體組織實施,實踐中有可能發生清算人怠於或者惡意行使清算職責的情況,在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負有債務或存在其他不當行為時更是如此。如果一味無視此種惡意行為,勢必縱容清算義務主體濫用解散清算程序,債權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護。由此,在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或者清算義務主體濫用清算程序,並且公司在清算之前即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事實時,即使公司目前的具體資產負債情況仍不明朗,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也就是説,當解散清算程序的濫用損及債權人利益時,即使公司尚在債權申報期內,或者尚未達到資不抵債的標準時,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也可以因債權人的啟動而向破產清算進行轉換。

企業申請破產後不僅需要進行破產清算還有許多的破產相關事宜需要我們去做,雖説當前很多人都不會涉及到這一層面的問題,但是如果遇到的話確實是非常難處理的,心理也需要承受巨大的壓力。解散清算和前破產清算的轉換問題,是需要在其中的人們所去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