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組可以作為被告嗎?
一、破產清算組可以作為被告嗎?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0條規定 “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規定,在涉及企業破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應當將破產管理人列為當事人,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或者被宣告破產企業,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二、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破產清算組根據其職責和相關規定,是需要對公司破產的相關情況進行清算處理的,如果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
破產時債權申報期限通常是多久?
律師解析:最短不得少於三十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什麼是非破產清算,申請有什麼步驟?
一、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
-
企業破產時債務償還順序是會如何的
律師解析: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再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3、其次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4、最後清償的是普通破產債權。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法...
-
公司解散要清算嗎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要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