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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可以作為被告嗎?

一、破產清算組可以作為被告嗎?

破產清算組可以作為被告嗎?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0條規定 “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規定,在涉及企業破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應當將破產管理人列為當事人,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或者被宣告破產企業,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二、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破產清算組根據其職責和相關規定,是需要對公司破產的相關情況進行清算處理的,如果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