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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破產清算的前置程序嗎

清算是破產清算的前置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清算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清算是破產清算的前置程序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