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破產清算內容有哪些
律師代理破產清算
律師在辦理公司、企業破產的案件時主要應從事的工作如下:
1、代理或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申請宣告破產可以由債權人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提出。律師在辦理此項事務時應着重注意,協助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並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停止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並且債務人除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必需外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2、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蔘加債權人會議。
要明確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權人清償債務後也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而且,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定期限內由法院召集。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通常是:
(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等。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決議的通過須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提請法院裁定。
3、參加和解與整頓。
被申請宣告破產的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法院認可後,由法院發佈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在此條件下,企業就可以進行整頓並且應當定期將整頓的情況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如果是代理或協助企業一方的律師,要注意企業在整頓期間如有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
(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
(三)或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等情形的,經法院裁定,就要終結整頓,宣告破產。
4、參加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明確什麼是破產債權與破產財產。
當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律師可以受聘參加清算組從事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清算組的職責是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由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等財產及其財產權利構成。而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三)破產債權進行,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時按比例分配。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律師代理破產清算是可以代理提出破產清算請求的,其工作主要有代理或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蔘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和解與整頓。以上就是律師在代理破產清算時應當做的工作,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諮詢相關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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