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二、無法清算的法律後果
依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的相關規定,公司不及時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沒有盡到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以下的法律後果: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東怠於清算的發生。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破產程序管理人認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義務人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能夠清算,但有部分財產下落不明可能涉及犯罪的,管理人應該把相關線索和材料移交給刑事犯罪調查。
如果破產企業的文件、賬本等重要文件滅失會導致企業在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破產程序中十分關鍵的一部分,在破產清算之後,企業的剩餘財產將會用於清償企業所負的債務,但如果確實不能清算的,企業的股東也要承擔起連帶責任,清償企業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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