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組程序具體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重組程序具體是什麼?
企業破產重組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受理後指定財產管理人;
3、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
4、制定和批准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
5、重整程序開始,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
6、執行完畢,企業恢復正常運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經權利人申請法院宣佈企業破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企業重組的相關規定
由於重組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序。換句話説,企業法人無論是基於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範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範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重整程序可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綜上所述,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因各種原因導致經營不善,最終走向了破產重組的道路,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破產重組的申請,進入重組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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