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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是破產債權嗎

普通債權不是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區別於一般的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破產債權則是以破產企業為對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不受債務人財產狀況的限制,而破產債權要受到債務人破產財產的限制。通常情況下,破產債權很可能會無法要回,在這個時候需要經過一些流程才可以對債權進行清償,但是普通債權可以直接在法院起訴,就可以讓對方進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普通債權是破產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