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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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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

破產法第58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賦予了異議債權人債務人的起訴權,但卻沒有規定其提起訴訟的期限。

實務中有的管理人將其起訴期限限定在15日內,也有的管理人設定更為寬泛的期限,如1-3個月不等,但這些期限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實屬拍腦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