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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解散公司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解散公司需要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同意。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如果是解散公司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是對中小股東的最後一個救濟措施,通過解散公司,可以徹底催跨控制股東和公司高管剝削和壓迫中小股東的“吸血管”,從根本上消滅控制股東和公司高管通過關聯交易、高薪回報、過度的奢華的物質基礎。但由於,解散公司的負面作用也是非常明顯,因此,股東強制解散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股東強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該困難應當理解為公司治理中的嚴重困難,而不僅不僅理解為公司財務困難。常見的重要情況為:(1)股東會失靈;(2)董事會失靈;(3)經營層失靈。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4、股東人數要求: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解散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其實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在人民法院採用強制解散公司之前,應當組織股東、經營者、高管儘量協商找到解決嚴重困難的途徑。只有股東無法通過查賬、轉股、退股等方式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解決重大困難時,才能要求強制解散公司,此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

標籤:股東 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