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公司解散股東會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請求公司解散股東會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規定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制度,也是《公司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一種方式。但股東在適用該條要求解散公司時並非輕易能從法院獲得勝訴的判決。因此,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時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解散條件。
2.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達到這一條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當等。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關於公司必須處於虧損或嚴重虧損狀態是否作為解散的條件之一現在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樣。各個國家對於這一點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3.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關於這一點,股東提供證據證明的難度較大,主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預計,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將來可能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情況,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已履行的情況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等。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也會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
4.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該條件是指窮盡其他所有途徑都不能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將股東採取其他途徑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未機械的要求受害股東確實窮盡了其他所有途徑才判決解散。因此,關於這一點在司法裁判上仍無定論。
5.另外,法院會切實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需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要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全方位地找尋扭轉公司經營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客觀評定通過其他途徑對於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在公司確實無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才可以判決解散公司。
6.除此之外,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二、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具體的程序:
1.公司股東同意,成立清算組併到工商局辦理備案,公告債權人,書面公告45天后,清算債權債務,擬定清算報告並經股東通過,到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在現代社會中,每天都會上演公司因各種原因不能支持經營而需要解散股東會的時候,只要符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可以提出解散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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