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手續包括什麼?
公司股東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公司減資、要求公司回購、解散公司、破產清算、法院判決解散註銷公司、撤資退出、被合併註銷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點。
1、股權轉讓
應該説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説,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週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乾淨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繫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6、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東不配合或失蹤等情況,無法啟動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產條件,無法啟動破產程序時,可考慮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減少註冊資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條、第47條、第178條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了具體規定,我們可以利用該規定,實現股東撤資退出,從而避開國有股權轉讓的複雜程序。
按該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履行的程序有: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同意)作出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報紙上公告、修改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但需要注意,第一,減資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支持才能得以順利實施;第二,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三,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併註銷退出。《公司法》第173條第二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4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175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在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股東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減少自身的實際股份,一旦手中沒有公司的股份時,儘可以退出這類公司的股東。遞交自身的證明材料,由我國的工商管理部門和經濟部門,對這類公司股東的退出進行登記辦理,進行相應的市場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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