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如今的經濟發展快的法治社會中,發生財產侵權的民事案件是最常見的,當我們發現我們的財產被侵權了,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法院判決的之前,法院也是無法判定我們的財務是否侵權了,這時就需要我們舉證,那麼財產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財產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主旨: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釋義:本條以法律要件分類説為依據規定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分別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爭議、合同履行與否的爭議以及代理權爭議的舉證責任承擔。以下分述之
二、舉證的原則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關係,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產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相關內容,當我們的財產被侵權了,我們在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尋找及掌握相關確切的證據,這樣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才會根據我們提供的相關證據處判侵權人罪責,我們的勝算就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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