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遺失後如何備案是正確的?
一、公章遺失後如何備案是正確的?
1、登報公示
公章丟失需在省市級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公章在公安機關是有備案,所以一旦丟失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到派出所報案:
(1)、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擬寫並簽名的丟失公章説明材料;
(4)、出示已生效的登報申明文件。
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遺失證明(報警執)。
2、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需要帶的材料有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和股東身份證、營業執照變更記錄、報警shu執、登報報紙原件。待治安管理科審批通過之後,核發公章的《刻章許可證》。
3、刻章
最後,則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公安局刻一個新的印章即可,大概三天左右就能拿到新的印章了。
需要注意的是,公章遺失需要首先向公司彙報。其次找不到的情況下,需要及時到工商辦理掛失等(很重要),並且需要補辦公章,與前一個應有所不同,否則公章被人使用,容易損壞公司利益。這期間與公章辦理有關的開支應當支付。
二、合同只蓋章不簽字可以嗎?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此不能反推,即不能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合同就不成立。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有下列情況,在效果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第一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二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不成立;
第三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但是雙方當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第四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而且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五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不成立;
第六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雙方當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我國的企業、公司以及事業單位等組織來説,公司有公章,對於公司的公章來説,公司的公章是很重要的,因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用到公司的公章,如果公司的備案證明丟了的話,首先要確保相應的備案證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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