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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識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1、犯罪客體
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失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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