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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證明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抽逃出資證明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抽逃出資證明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或守約股東舉證,但不宜過於嚴苛,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即可,此際,可要求被訴股東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該公司開户銀行的轉賬記錄、土地、房產、車輛、專利等資產權利證書過户登記記錄,證明前述資產過户給公司,之後又由公司過户給第三人的事實證明。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債權人或守約股東主張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然而,由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多以隱蔽方式進行,現實中由於瑕疵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如公司的業務往來賬冊,包括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賬目均保存於公司內部,債權人舉證存在客觀上的困難和障礙。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總的來説,抽逃出資案件當中的舉證責任也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但是這種案件的舉證問題比較靈活,因為被控股東自己也能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被控股東沒辦法提供證據,那就認定成立抽逃出資,構成抽逃出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標籤:出資 責任 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