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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後不開發多少年後失效

農村土地徵收後不開發2年後失效。閒置一年要繳納土地閒置費;閒置2年以上政府可以收回。
閒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徵收後不開發多少年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