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會決議誰簽字的?
一、企業股東會決議誰簽字的?
股東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如果是一般事項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二、隱名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在隱名投資的法律關係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材料記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在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認股東資格需舉證證明:
1、確屬實際出資;
3、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大會是商議企業的很多事項的會議,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來對企業的事項進行決議,並且能否通過決議是根據股東同意的比例來決定的,股東的意見是股東大會中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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