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後還要承擔債務嗎?
一、股東退出公司後還要承擔債務嗎?
需要承擔退股前的債務。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後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後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註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標的囊括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時又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隱名股東隱名出資的目的在於不暴露真實身份的前提下進行資本的營利活動。
綜上所述,公司的債務由公司負擔,股東只需要以其出資為限向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退夥的,仍然是需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的。股東因為享有股份而享有一系列權利,如果股東想要從公司運營中全身而退的,是可以考慮把自己的股份轉讓或者贈與給第三人的,這樣就可以完成股東的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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