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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一、抽逃出資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抽逃出資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股東抽逃出資,應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向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可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對抽逃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做出限制甚至解除股東資格。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明確的是,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是非常不利的,可以導致公司的災難性後果,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如侵佔罪或者貪污罪等,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