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發起人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原始發起人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抽逃出資的刑事犯罪是怎麼樣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合上面所説的,抽逃出資就是在驗資了之後,私自將出資的金額撤回,這種行為已違反了我國的公司法,只要使公司的利益以及債權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不僅要返還所撤回的資金,不要承擔起違約以及侵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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