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股東若是出資不實是否違約

、股東若是出資不實是否違約

股東若是出資不實是否違約

出資不實包括出資不足和未按約定出資。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違約責任分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後。

(1)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本條即關於股東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資不實的違約責任,因為此時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地位,股東之間為合同關係或者説是合夥關係,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必然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條即為公司成立後的股東出資不實的違約責任。此時公司已具備了獨立法人資格,股東出資不實則可以運用“法人資格否認”制度,由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出資瑕疵會產生什麼法律責任

股東出資瑕疵會產生兩類責任,一類是出資違約責任,另一類是評估不實責任。

(一)出資違約責任

1、瑕疵股東的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否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發起人的連帶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起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利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評估不實責任

1、瑕疵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有限公司在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同時,公司在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評估機構的賠償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證明不實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為出資不足與沒有按照約定出資。至於此時的違約責任也要區分為兩種,公司成立之前的出資不實違約責任,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成立之後出資不實的違約責任,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違約 股東 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