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股東未出資是否可以不認定其股東身份
一、根據規定股東未出資是否可以不認定其股東身份?
股東未出資是否可以不認定其股東身份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股東出資的嚴重違約行為(如根本未出資或未按時出資)將導致其股東地位(或資格)的喪失。股東對於公司最為根本的義務在於出資,只有履行了出資義務,才能夠獲得股東的身份和資格,如果其沒有履行出資義務,自無取得股東身份可言。以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實際上是嚴格法定資本制下的產物。在嚴格法定資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東向公司出資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司資本的確定真實,從而儘可能地維護交易安全。目前此種意見在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屬於主流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廣泛的影響,這也符合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則,法院也主要是按這種觀點來進行操作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違反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僅承擔違約責任,而其股東資格不因未出資而被否定。公司的股東未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等法律責任。而就行政責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罰款、責令改正甚至吊銷營業執照;就民事責任而言,可以因設立瑕疵而否認其法人人格,由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設立瑕疵可以產生法律責任,但並不否認股東的股東資格。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僅應對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因其未出資而否定其股東資格。股東未出資而設立的公司,屬於公司的瑕疵設立問題,公司的瑕疵設立可以產生法律責任。
二、股東有哪些義務?
(1)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權利不得濫用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針對公司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也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例如該股東從始至終沒有履行過任何出資義務,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否認其股東身份,但假如是沒有完成全部的出資義務,可以追究該股東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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