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是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 規定了異議登記制度及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制度:“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旨在對錯誤登記狀態下的事實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是對真正權利人提供的臨時性保護手段,通過不動產登記薄上對該不動產進行特定的記載,暫時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受到物權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和救濟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異議登記並不是一種終局的對錯誤登記的救濟,它僅能臨時性地提供一種保護,與其更正登記結合形成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異議登記申請人濫用異議登記權,有可能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喪失交易機會,從而造成損害。就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而言,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的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原登記權利人也有權單獨向登記機構或者同時向登記機構和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
在進行異議登記的時候,要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在相關不動產的登記薄上面是有爭議的,並且原權利人對於該不動產沒有完全的所有權。如果證據不夠而導致原權利人喪失交易機會造成損失的話,那申請異議登記的相關人則需要進行賠償。
-
民法典中合同到期多長時間內續簽
一、民法典中合同到期多長時間內續簽《民法典》中合同到期應該在多長時間內續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雙方可以自行商量續簽的時間,該合同到期就代表這個合同已經終止了,續簽時間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的就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
-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為: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
-
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嗎,有效合同相關條件
一、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嗎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
-
簽訂合同可否約定解除情形
一、簽訂合同可否約定解除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而單方解除則包括單方約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