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清算與應清算的項目具體有哪些
一、可清算與應清算的項目具體有哪些?
“應清算”指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可清算”指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提供哪些清算材料?
納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説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税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税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税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複印件。
(四)納税人委託税務中介機構審核鑑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鑑證報告》。
在我國,國家税務總局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劃分成了可清算跟應清算兩種不同的情形,納税義務人應該根據具體情形去界定,屬於可清算還是應清算。如果屬於應清算的項目,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應該在90天之內到當地的税務機關辦理清算,屬於可清算的,則由税務機關決定是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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