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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辦事處有哪些區別

區別:
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議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瞭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税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税和流轉税上。
從企業所得税看,辦事處由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税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税;對於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彙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於由總公司彙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税局開具企業所得税已在總機構彙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税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説,彙總納税優於獨立納税,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税上看,辦事處由於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公司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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