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清算組負責人是誰?
一、法律規定清算組負責人是誰?
法律規定清算組負責人是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清算組負責人在股東中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怎麼備案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學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狀況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如果説確實因為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狀況,那麼是可以組成清算組,對於資產進行清算的,同時,清算錯誤當中是有相應的負責審的負責人也是從清算組成員當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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