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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清算責任承擔有哪些?

成立清算組很多時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標準的人才能擔任清算組的成員,之後清算組成員在履行自己職責時,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行為無效,嚴重的甚至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違法清算責任承擔有哪些?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在執行管理、清理、估價、變賣公司財產過程中難免不會有人從中得利,要求清算組成員不得收受、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成員實施了非法行為,知情者應當舉報。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核查債權、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提交債權人的授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破產清算程序是一種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質上屬於非訴範疇,由此而形成的法律關係無異於一般的民事代理;破產治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無論為訴訟的或非訴訟的,其行為後果均實際地回屬於破產當事人一方,而不回屬於自己。因此,最貼近民法中的代理關係,破產治理人無疑屬於代理人的範疇。

涉及到在清算過程之中,如果有違法行為,將會受到嚴厲處罰。並且很有可能會要按照實際公司損失內容,或者是在債權人損失的內容,來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首先公司是對清算組有着充分信賴的,清算組成員應該恪守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