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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投票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累積投票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累積投票制是股東實行選舉權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選舉會上,實行每個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決權的股份數與被選人數的乘積為其應有的選舉權力,選舉者可以將這一定數的權力進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選舉辦法。
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對累積投票制仍屬於任意性條款,即法律僅作出一種指引性的規定,不具有必然的強行性。據此,公司可以選擇在章程中規定或不規定累積投票制,但只有在公司將該制度寫入公司章程或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時,這一制度才能真正發生效力。
我國《公司法》引入累積投票制,對於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高管作為公司的日常事務決策者和執行者,更應當關注這項制度。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3條明確規定:“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裏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因此,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控股股東的控股比例達到了30%以上,那麼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累積投票制度。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條
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裏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