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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的投票制度當中的累計投票是怎麼規定的

在公司當中投票有的時候是為了爭取某一項決策能夠獲得股東或者大多數職工的同意,其實在民營企業當中,所謂的投票也就是主要爭取那些高層管理人員的意見的,當票數明顯沒有達到一定數額的情況下肯定該項決策暫時是不能夠通行的。那麼,我國公司法的投票制度當中的累計投票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的投票制度當中的累計投票是怎麼規定的

一、我國公司法的投票制度當中的累計投票是怎麼規定的?

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計投票制。本法所稱累計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原公司法採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時,針對某一項決議,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些決議上,它體現的是一種由大股東控制公司的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

累積投票制則允許股東可以將其在選舉每位董事或監事上的表決票數累加,即股東的總票數為其持有股份決定的表決權票數乘以須選舉的董事或監事的人數,股東可以選擇將總票數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幾位候選人名下。這兩種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權”、“一股一權”為基礎,但在表決票數的計算和具體投向上存在根本差異。

二、累計投票制的積極作用:

1、它通過投票數的累積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

2、它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複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三、公司法累積投票制的特點

累積投票權是一種表決權。它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投票表決一些重要事項時,實踐中主要是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給予全體股東的一種與表決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項所不同的特別表決權利。

這種權利的特別之處主要表現在:表決權的數額。

在實行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簡單地説,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於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實際上,我國公司法的投票制度現在已經沿用了新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新公司法取代了原來的公司法當中的直接投票制度,現在如果真要舉行股東大會的話都是使用的累計投票,累計投票主要是限制了一些大股東的絕對權力,避免這些大股東自己一個人的意見就代表了其他股東的真實想法的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