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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法律1.31W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明確的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着有利於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