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署合同法律意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註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由此得知,我國的法律制度也是支持分公司獨立簽訂合同的權利的,相信總公司成立分公司的目的也都是相同的。其實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模式也沒有大家想的這麼的複雜,一些重要的經營事項肯定該報備的還是需要進行報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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