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對藥劑如何管理?
在我國醫療機構的醫療工作中,使用藥物診斷及防治疾病仍佔很大比重,因此加強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對提高藥品質量和醫療質量均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臨牀藥品、自制製劑、貯存藥品等都應該進行嚴格的質量和經濟管理。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製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衞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本單位臨牀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製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選多醫療機構都有十分優秀具有科研精神的專家,在進行臨牀治療的時候,往往會礙於目前醫藥的限制無法對病人實施有效的治療,通常會自行進行藥劑的調製,雖然自行配製的藥品不得在市場上售賣,但是法律規定,醫療機構自制藥劑也應當符合醫療企業生產藥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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