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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時一方主體是分公司合同風險大嗎?

一、訂立合同時一方主體是分公司合同風險大嗎?

訂立合同時一方主體是分公司合同風險大嗎?

風險大,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有限,合同違約或者是無法履行時追責困難,分公司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

二、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麼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本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本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本公司承擔。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本公司的內部職能部門,比如財務科、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三、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

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

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説,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分公司作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部分的、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和工商登記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但是如果是超過授權範圍從事的民事活動的,一般是屬於不生效的狀態但是如果是總公司進行追認的,就可以視為有效,這與子公司不一致的是,子公司可以獨立從事民事活動,不受母公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