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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是什麼?

現在的生活中公司是非常的多的,許許多多的公司為了發展自己收購了很多個公司,這個我們也是經常聽説的。那麼子公司也是公司也是需要法人代表的。對於法人來説我們都有所瞭解,我們都知道法人對一個公司有多麼的重要。那麼子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是什麼呢?

子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是什麼?

一、子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是什麼?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民法典》(2021.1.1生效)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人則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民事責任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民法典》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於子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問題,其實就是單純的公司和法人的問題。無論是公司還是子公司都是公司,所以對於子公司的法人代表的風險其實是和公司法人代表風險幾乎是一樣的。我們生活中如果遇到子公司法人的問題就要去找公司法中法人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