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的意義主要是什麼
一、特別法人的意義主要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了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動的權利和義務,讓一些基層羣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羣眾更好的服務。完善民法總則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羣眾的利益。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民法典中法人分類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三、特別法人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大多數人比較熟悉的法人就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性質的法人,但是,類似於城鄉合作社的這些組織其實就是特別法人。因為,城鄉經濟合作社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這些性質的團體在成立,盈利的分配等方面都和其他的法人是有很大的差別的,成立特別法人,有專門適用於特別法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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