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嗎?
一、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嗎?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義務不是一樣的,因為隱名股東他實際上是實際的股東的人員,而且他是實際投資人員,所以必須要相應相關分紅權益,但是顯名股東就不想有。對於隱名股東是否可以排除對顯名股東的強制執行問題,從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內部代持法律關係的性質、信賴利益保護的角度、債權人和隱名股東的權責和利益分配上衡量、司法政策價值導向上衡量,這四個角度來看實際出資人是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對涉案股權強制執行的。
2、“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協議,隱名投資人向公司投資,但不參與任何公司管理。這種情況下,“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協議實質上是借貸契約關係。
3、“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協議,由隱名投資人向公司投資,由“顯名投資人”依據“隱名投資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義代行股東權,這種情況下,“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協議類式間接代理的法律關係,而“隱名投資人”能否成為隱名股東關鍵在於公司權力機關——股東會或一定比例的股東們是否明知“隱名投資人”的出資並認可其隱名股東身份。
4、“隱名投資人”雖未被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但卻以股東的身份直接參加公司的各項管理決策活動,並且其他股東均無異議。隱名投資人實際履行了股東的全部權利並承擔相應後果,此時的“隱名投資人”概念與“隱名股東”是一致的。
二、如何認定隱名股東的身份?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
公民、或者是單位出資之後,可能會與他人簽署一份協議,約定由他人擔任公司的顯名股東,而自己成為隱名股東。在此種情形下,隱名股東依舊需要履行繳納認購的資金、或者認購股份的義務,而對於顯名股東,則需要履行諸如不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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