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非營利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特別法人非營利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主要在於法人的適用不同,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而特別法人是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這類國有企業被賦予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沒有經濟性目標,也就是説,它們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像國防設施、城市公交、城市綠化、水利等,應該歸入這類企業。這類企業需要由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才能維持其正常運行。
二、特別法人的特點
特殊法人企業是相對於普通商事企業而言的。其特殊性表面上在於其受特別法律規範,經營管理方式特別,本質上在於其具有特別職能。從產權角度來説,特殊法人企業由國家單獨出資,出資人唯一,這與國有獨資公司一致,但特殊法人企業不採取公司的企業形式,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規範的約束。特殊法人企業依照專門法律設立,受專門法律調整,一般不要求作商事登記,其具體組織機構也由特別法規定。
在經營上,特殊法人企業獨立核算,但不負盈虧而靠財政維持,若有虧損由財政彌補。政府依法對其產品價格進行控制。目前在我國,特殊法人企業還停留在理論概念上,我們認為應當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經驗,推進特殊法人企業的專門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業制度。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特別法人的認定,由於其設置的主體屬性一般是國家機關或者基層組織,所以是不受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法人的更換等行為,是可以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對於非營利性法人則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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