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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公司的公司制度責任追究是怎麼樣的?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

遊戲公司的公司制度責任追究是怎麼樣的?

(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規定、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工作程序實施許可的;

4、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5、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7、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8、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9、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10、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七)、雖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准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九)、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間接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十)、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十一)、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十二)、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十三)、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並處以罰款的處理:

1、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造成服務對象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3、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6、私自進行有償諮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1次罰款5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

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8、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罰款50元,並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9、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後果發生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0、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會議中心燈光音響設備,在會議期間造成設備運行不良的,每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11、因關門、關窗等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12、未按《衞生管理制度》進行衞生保潔或經衞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罰款50元。會議中心衞生管理責任處罰,按照《會議中心物品及衞生管理辦法》執行。

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

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的;

2、幹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十五)、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十六)、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制度是由公司的股東和董事來進行制度,而且此制度也是需要專門針對於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公司的管理人員,只要制度一旦制定出來,那麼就需要履行此制度,如果因工作的原因而出現了失誤,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