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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追究股東責任的條件內容是怎麼樣的?

公司都會有股東,一般公司從開始設立的時候的出資人就默認為公司的股東。那麼關於公司法追究股東責任的條件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股東責任,是因為股東存在過錯所以要承擔責任,一般有抽逃出資,出資不到位等

公司法追究股東責任的條件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追究股東責任的條件內容是怎麼樣的?

連帶責任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連帶責任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原公司法曾規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50%”。該規定後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為合夥人”,最新公司法第十五條通過曲折的表述來對待這一問題。

一般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現行的立法規定,主要是企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的,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為了將來的立法,為修改《合夥企業法》埋下伏筆。目前,我國《合夥企業法》不允許企業為合夥人。

公司法追究股東責任的條件有哪些?股東責任就是因為股東所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範實施行為的,所以要承擔責任,比如股東濫用自己的權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是為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