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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協議案由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協議案由有哪些?

隱名股東協議案由有哪些

1、股東權糾紛

該類訴訟包括根據《案由》第172項及《公司法》第34條確定的“股東知情權糾紛”,根據《案由》第173項及《公司法》第167條確定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根據《案由》175項及《公司法》第22條確定的“公司決議損害股東權糾紛”,根據《案由》第176項及《公司法》第22條確定的“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2、出資糾紛

該類訴訟為根據《案由》第114項,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94條,確定案由為“出資不足違約糾紛”。

3、濫用股東權利糾紛

該類訴訟在《案由》中沒有對應規定,其《公司法》的訴訟依據為第20條。根據《公司法》第20條及《案由》的原則規定,可以將該類訴訟細分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95條,確定案由為“發起人設立公司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4、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該類訴訟可以列為《案由》178項。根據《公司法》第113條、第150條,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董事、監事、經營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因為損害股東利益通常都是以損害公司為表現的,所以將根據《公司法》第153條,確定案由“董事、監事、經營損害股東利益糾紛”的,也列為這類糾紛中。

5、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該類訴訟在《案由》中沒有對應規定,與之最相近的種類案由是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但也不能列入此類糾紛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據《案由》的原則規定及《公司法》第21條,將其確定案由為“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6、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該類訴訟可以列為《案由》170項。根據《公司法》第72條,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轉讓異議糾紛”、“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75條,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回購糾紛”。

7、解散公司糾紛

該類訴訟是《公司法》第183條賦予股東的權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無該項訴訟,所以《案由》中沒有準確對應的案由,可以歸類於合同糾紛類下,受案法院可能將其確定案由為“解散公司糾紛”。

8、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

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股權轉讓涉及顯名股東糾紛的,應當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如果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隱名股東協議當事人不能和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隱名股東沒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